
1.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為辦理節目贊助事宜,並確保節目製播之公正與自主,特訂定本要點。
2. 節目贊助之方式如下:
(1) 節目製作之贊助:係指贊助特定節目之製作經費。
(2) 節目時段之贊助:係指贊助節目時段之播出費。
3. 本基金會節目不得接受政黨或候選人之贊助。
4. 本基金會辦理節目贊助,應遵守下列原則:
(1) 節目之贊助得以金錢、物品或勞務為之。
(2) 節目贊助者不得促銷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。
(3) 節目題材不應與經費提供者之利益有直接關連。
(4) 節目贊助者不得干涉本基金會節目之製作。
(5) 贊助聲明之內容不得涉有商業廣告之播送。
(6) 贊助聲明得於節目或短片播送結束時播出。
(7) 贊助聲明得註明贊助者之名稱、識別標誌,或感謝聲明文字。
5. 節目贊助以現金贊助為主;其以實物或勞務贊助者,應以市價折算後,視同金錢之贊助。
6. 節目贊助應由贊助者與本基金會共同簽訂「贊助同意書」(如下方「檔案下載DOWNLOAD」附件),確認贊助標的、贊助金額、付款方式及其它相關事宜。
7. 贊助聲明之影像背景應兼具中性及平實,並不得出現商品、企業建築或其負責人之圖像等畫面。
8. 贊助聲明之音樂及配音,應遵守下列原則:
(1) 配合所贊助節目之風格。
(2) 不得隱含有商業促銷之目的。
(3) 不得使用與企業商品相關之聲音,或有產生商品印象之歌曲及音效之意圖。
9. 節目之贊助,除播出贊助聲明外,並得於其贊助金額達十萬元時,另贈與本基金會原視界雙月刊雜誌廣告一頁;逾十萬元以上,每二十萬元,再贈與一頁。每月最多以二
頁為限。其超出之金額得順延至次月再刊登。本基金會對外發布受贊助節目之文書內容得揭示該節目贊助者。
10.本基金會募款人員不得就所募金錢、物品或勞務中,直接領取佣金或其它變相之利益;必要時,得委託會外專業人員或機構,進行募款贊助事宜。
11.贊助者、內容或形式若具疑義者,由承辦部門簽請執行長召集相關部門主管成立審查小組處理之。
12.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